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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孩子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谁担责!綦江法院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xia2021    时间: 2022-12-21 11:13
标题: 孩子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谁担责!綦江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6日,三岁的陈某由奶奶张某带领在广场玩耍。该广场边缘有商业门面一排,穿过门面有条形走廊,走廊外悬空,离下方地面约5米多高,走廊边缘设置了金属栏杆框架,但尚未安装玻璃挡板,现场可见运送材料的四轮车出入。张某带领陈某从商业门面穿到条形走廊处,发现栏杆并未安装玻璃,张某便手牵着原告走到栏杆处,后张某因低头捡东西便松开了牵陈某的手,陈某不慎从栏杆处掉落至下方地面并受伤。

陈某发生摔落事件的地点属于綦江区城市交通综合体项目第三标段工程施工范围,由A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被告B公司建设,事发时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陈某因此次事故导致十级伤残,遂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事发时仅系三岁幼儿,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负有直接监护义务。事发时负责带领照看原告的奶奶,未经许可进入施工场地,且在已经发现了事发地点栏杆设施尚未安装妥善,无玻璃遮挡的情况下,带领原告站在悬空的位置,将原告置于危险之中,并且又松手让原告脱离其控制和保护,对原告的受伤,其监护人存在重大的监护不力的过失,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在B公司建设施工的场地内发生摔伤事件,该施工场地没有完全封闭,原告可以轻易进入,发生摔伤的地点悬空地面5米有余,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被告B公司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B公司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被告B公司对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认由被告B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B公司建设,对原告受伤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7001.81元。

法官说法

根据国际组织相关数据,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个家庭因非故意伤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进行规定,同时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十类行为,突出体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通过本判决,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责任,有助于引导监护人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履行好监护职责。同时,未成年人的保护脱离不了安全的生活环境,建筑工地本身是易出事故的风险环境,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本案判决有助于指引建设单位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安全风险。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2-12-21 11:13

作者: 走向辉煌    时间: 2022-12-21 15:50
人些都羊了,没人来评论了
作者: 欣宝宝    时间: 2022-12-21 17:22
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说了。我们说了又不算。。。自己管好孩子重要
作者: 天下无魔    时间: 2022-12-21 19:05
只要合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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