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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綦江石壕镇发布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xia2021    时间: 2023-1-15 09:12
标题: 綦江石壕镇发布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 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石壕镇全镇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已关闭煤矿井口及周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各村(社区)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能职责及时查处。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新《条例》的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石壕镇人民政 府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023-48740007


九、对违反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 府

2023年1月10日

来源:红魂小镇 魅力石壕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3-1-15 09:14

作者: 1414658536    时间: 2023-1-15 09:16
那个镇如果不准办酒席就牛逼了,不准放烟花没什么
作者: 乐LE    时间: 2023-1-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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