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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綦说法」公证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打折”拍卖溢价成交 [打印本页]

作者: xia2021    时间: 2023-1-31 10:43
标题: 「小綦说法」公证文书具有执行效力 “打折”拍卖溢价成交
2018年6月,某银行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陈某向某银行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月,陈某以其名下位于万盛经开区的六套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16万余元。

2021年2月,某银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公证处遂向陈某发出债务核对通知,陈某未提出异议。公证处于2022年3月向某银行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847853.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并要求对陈某位于万盛经开区的六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綦江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陈某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按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后法院对陈某位于万盛经开区荣懿路67号的六套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依法进行拍卖公告。期间某银行已与陈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暂缓拍卖。和解期限到期后,陈某仍未能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恢复拍卖。经过一拍、二拍,陈某位于万盛经开区的六套房屋成交价为1401824元,溢价178000元,偿还债务并除去相关费用后,剩余235685.23元退还给陈某,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能够使债权人通过较简便的程序实现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同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标的物的降价拍卖,吸引了更多的竞拍人参与出价竞拍,最终溢价成交,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使得被执行人的利益最大化。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3-1-3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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