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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綦江法院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xia2021    时间: 2024-5-16 11:17
标题: 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綦江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2日
第三人杨某某与被告净一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作建设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坪坝村、街上社、皂角社范围内的渝黔边城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约定由第三人杨某某出资150万元,投资款返还时间为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20日返还第三人杨某某100万元,竣工验收后30日,返还第三人杨某某50万元等内容。同月15日,第三人杨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净一公司转账100万元。

2019年10月15日
原告王某向被告净一公司转账50万元。

2023年1月2日
被告净一公司向第三人杨某某、原告王某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重庆净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杨某某借款100万元,2019年10月15日向王某借款50万元,两笔合计金额150万元,该款项2019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项目合作协议书》,根据实际情况,实为借款,现双方予以确认,被告净一公司在借款方处盖章确认。”

庭审中,原告王某陈述,2019年9月27日,原告王某、第三人杨某某等人从綦江民生村镇银行万盛支行以购买材料的用途贷款99万元,银行将贷款支付到关坝的一个石厂,石厂再把钱支付到原告王某的账户上,原告王某将其中的50万元在2019年10月15日支付给了被告净一公司。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被告净一公司在2023年1月2日时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确认原告王某支付被告净一公司款项的行为系借贷性质,但原告王某的出借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且在银行贷款的用途为购买材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原告王某违背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民间借贷,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原告王某不诚信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故原告王某与被告净一公司的借贷合同关系无效。但被告净一公司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净一公司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重庆净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50万元。

法官释法

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应该在监管范围内运转,当事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特定的资质条件,对贷款资金也必须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否则会导致金融机构资金流监管失位,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本案的原告王某以购买材料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但贷款后将贷款金额经多次转手后再借给被告,显然改变了贷款用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标题:「小綦说法」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4-5-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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