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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轻微违约不宜直接解除合同,綦江法院判了… [打印本页]

作者: xia2021    时间: 2024-7-11 09:14
标题: 轻微违约不宜直接解除合同,綦江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2009年3月,徐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等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64000元用于购买房产;贷款期限为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共计240个月,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徐某某、傅某某就其购买的共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截至2023年9月11日,徐某某已有4期借款未按期足额偿还。2023年9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傅某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等。2023年11月26日,徐某某清偿全部逾期本息。

徐某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表示,逾期偿还贷款系由于近期其心肌梗死进行搭支架手术的医疗费支出较高导致,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但如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计划,其保证后续不再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住房贷款合同,涉及民生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在新冠疫情肆虐的情况下,部分购房者陷入经济困境,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对于轻微逾期还款行为,应当具有一定容忍度。就该案来讲,徐某某的确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还款的违约行为,但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其对于徐某某进行了提示和催告;其次,在银行起诉后,徐某某便立即清偿了全部逾期本息,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已得到补救,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会加重徐某某偿还贷款的负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再次,徐某某已通过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行为证实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继续履行的能力,并承诺在以后的还款中不再逾期,同时有徐某某、傅某某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继续履行合同对银行债权的实现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故对银行要求徐某某、傅某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金融借款案件中,债务人存在轻度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人不宜直接诉请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债务人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违约原因及继续履约意愿、能力等综合评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更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予以考量。

原标题:「小綦说法」轻微违约不宜直接解除合同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作者: sanyue    时间: 2024-7-11 09:14

作者: 可怜的狒狒    时间: 2024-7-1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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