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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一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被罚!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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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2021
时间:
7 小时前
标题:
綦江一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被罚!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赔偿权利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 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未经有效处理的铝合金型材碱洗后清洗废水排入清洗车间旁厕所生化池内,并将生化池内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后的污水,通过一根白色地埋PVC管道从生化池接至厂区西面围墙斜坡处排放,外排污水经斜坡流入下方高速路旁雨水沟进入外环境。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85mg/L、PH值11.4,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限值的0.85倍和2.14。经专家评估,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约为52661.25元(其中,土壤环境损害约25500元,土壤修复费用约12161.25元(按实际发生为准),土壤修复监测费用约15000元),鉴定评估费用4725元。
二、磋商修复
2024年11月,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12月,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
一次性缴纳土壤环境损害赔偿金25500元,并同步开展污染区域土壤修复
。后续将由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继续开展土壤修复和跟踪监测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直至监测结果达到土壤环境风险修复相关要求。
三、经验启示
一是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责任追究衔接。在行政处罚前期调查过程中及时启动“一案双查”,固定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相关证据,为后期追究行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有效运用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强化企业遵纪守法意识,督促违法企业自觉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及时开展受污染的环境治理,促进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实现了违法惩戒与生态修复的目的,违法必究与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强化多元化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探索。该案对赔偿义务人责任进行分类施策,采用“生态修复+现金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对需要修复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对无需修复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现金赔偿,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是强化政策宣讲力度,宣传讲解制度差异,促使义务人提高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来源:綦江生态环境
作者:
sanyue
时间:
7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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