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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打工人
大家是不是每当拿到最新工资条
经常会与上个月对比
看看自己的工资有没有减少
但是要注意啦
这些工资不能随便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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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
不能随意降低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降低你的劳动报酬,必须经过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才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试用期薪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成为正式员工前,大家都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在这段时间里,薪资可能相对较低,但也有个底限,用人单位发放试用期薪资是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不得降低工资
女职工怀孕后,会经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可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进行调岗。无论做出何种调整,都应事先与女职工协商,且不能因此降低女职工原工资收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工伤医疗期间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因为受了工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享受年休假期间不能随意降低工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休年休假而随意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何维权?
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拖欠、克扣工资等情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关于工资的发放规定
这些也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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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什么时间发放?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法律法规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因此,只要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工资(至少每月发一次)都是可以的。
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用产品或购物券代替,这样是不可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工资时,需要提供工资条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条以便了解自己的工资明细情况。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自2022年4月1日起,重庆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
来源:成都人社、重庆人社;重庆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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