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打通法庭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在村委会坝子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在群众家门口进行案件审理“现场直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回顾
今年八十二岁的张某某生育了一子四女,几年前丈夫去世。近年来,张某某年老多病,生活需要照料,赡养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中唯一的儿子王某甲因与老人积怨多年,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另外几个女儿也远嫁他乡,各自有各自的困难,为此,张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几个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赡养纠纷是农村常见多发的纠纷,具有普遍教育意义,遂决定开展巡回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了解到被告5人曾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王某甲和王某乙履行二老的赡养义务,其他三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协议签订后,王某乙一直按协议在履行义务,但王某甲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反复释法明理,四个女儿当庭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儿子王某甲表示自己不愿意给钱,要求张某某在子女家轮流居住。张某某表示自己在女儿王某乙处居住,坚持要求子女们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张某某拒绝在子女家轮流居住,为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宜改变老人目前生活状况,故给付赡养费的方式更为妥当。法院当庭判决子女五人每人每月给付张某某赡养费300元,并各自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的五分之一。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得在协议中约定被赡养人权利的放弃或者赡养义务的免除。当事人在订立赡养协议时,通常是基于被赡养人当时的需求和意愿,如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被赡养人可以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赡养协议时,则根据法律规定来履行赡养义务。
供稿:打通法庭 刘利莉、谭龙
原标题:「司法为民」八旬老人起诉赡养费,巡回审理就地化解纠纷
来源:綦江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