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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苟某分别于2011年5月、7月起在某驾驶培训学校从事驾驶教练工作,因某驾驶培训学校未安排年休假,亦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陈某、苟某于2023年10月向某驾驶培训学校以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发出《被迫离职通知函》,某驾驶培训学校收到函件后即向二人发出离职通知。双方因未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陈某、苟某遂向綦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綦江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陈某、苟某及某驾驶培训学校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24年7月上旬诉至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綦江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庭审后陈某、苟某当即向法院申请对某驾驶培训学校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该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足额冻结了某驾驶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
2024年8月1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进行协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苟某当即表示申请解除对某驾驶培训学校财产保全措施,某驾驶培训学校亦当庭承诺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陈某、苟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92 000元。至此,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进行诉讼保全后用时7天即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綦江法院充分运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将“保全”这一督促解纷的“硬措施”和“调解”这一“柔手段”相结合,通过诉中保全,快速实现纠纷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多管齐下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快速度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有效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原标题:「司法为民」“以保促调”刚柔并济,綦江法院高效化解两件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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