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1641|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綦江人 警惕传销陷阱,远离高薪骗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楼)楼主
发表于 2024-9-11 17:13:5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亲朋好友介绍“高薪工作”
一夜暴富发财不是梦?
参加培训上课洗脑
介绍亲朋好友入会提成多多?
......

别天真了,这都是传销!

典型案例:近日,綦江区安稳镇的梁阿姨,经同乡介绍了一个每月薪资高达3万元的工作,同乡称工作内容就是到市外某项目工地给人做饭。梁阿姨被高薪吸引,于是买票不远万里赶到同乡介绍的地址,找到后却发现是一个十分偏僻的地方,且仅有十几个人。工作内容也不是一开始商量好的做饭,而是带着梁阿姨开始“上课培训”。“培训”主要是讲怎样赚钱,怎样暴富和赚钱要不择手段以及“发展下线、金字塔”理论等等。梁阿姨意识到不对劲,立即报警并联系家人解救自己。

传销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

以下三种行为均属于传销:   

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
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
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
取非法利益的。

当前,传统传销正向网络传销蔓延,不断改头换面,变换伎俩,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电子商务”“股权发售”“消费增值”“消费返利”等多种名义为幌子欺骗群众,使之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导致了许多群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亲朋反目,甚至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打击传销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 府、群众组织和广大市民的通力合作,请广大市民认清传销的危害性,带头抵制传销,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及时报告居委会、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也可拨打举报电话直接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氛围,消除滋生传销的土壤。
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

防范传销!这些知识要知道

一、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

直销是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传销是国家打击的违法活动。二者的区别在于:直销是由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把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直销员按销售业绩提取报酬;而传销,加入时须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往往是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现在大多数传销活动根本无产品可销,而是销售自己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

二、传销的骗人伎俩和惯用手法

伎俩之一:
诱惑力十足的“诱饵”。为将“潜在下线”引诱到传销活动地,传销组织者或“上线”往往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投其所好,吸引人们前往。

伎俩之二:
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为提高发展下线的成功率,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即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作为首先考虑吸纳的对象。

伎俩之三:
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较典型的如“二八定律”,即对新来的受骗者,传销组织要求“业务员”(上线)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对不能讲有关传销的事情;宣扬一些所谓的“成功案例”,逐渐消除新来人员的防御心理;不间断进行高强度“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伎俩之四:
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传销组织者为这些名目设计了似是而非的“理论体系”,用以伪装传销活动的骗人实质,对普通老百姓极具欺骗性。

伎俩之五:
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目前网络传销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即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二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三是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即传销组织设立网站,参与者通过交纳入门费加入该网站,取得资格去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四是利用微信朋友圈炫富,塑造致富形象,发展人员加入。

伎俩之六:
时常变幻的“传销噱头”。为掩盖其拉人头的实质,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还利用“股票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直销”等种种噱头,给传销活动披上一层掩饰的外衣。如:某传销组织利用人们对“送海外原始股”的兴趣,谎称即将上市,成为公司成员可以配送“海外原始股”,发展下线可享有推荐消费佣金、下线的分红等利益,其实质还是“金字塔形”按人头抽取佣金的传销。

伎俩之七:
厚颜无耻的“政治旗号”。传销组织者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为传销套上了支持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增强了传销欺骗性。

伎俩之八:
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一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对新来的人员,传销组织者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一种是传销人员唆使被骗人员编造“生病住院”“出车祸”等谎言,向家里要钱,更有甚者教唆被骗人员在电话里给家长演戏,以“绑架、不给钱就如何”的形式敲诈勒索,已初步显露黑社会性质。

三、传销的危害有哪些

第一,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 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

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

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四、传销是违法行为

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行为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如何防范传销

一是要注意学习、了解《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基本知识,树立勤劳致富、传销违法、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

二是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帐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活动,保障自身的权益。

三是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脱离,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四是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

五是如果你发现了传销行为,或你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六是如果你是学生,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及时向所在学校反映情况,防止传销活动进校园。

来源: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警惕传销陷阱,远离高薪骗局!

来源:綦江反诈拒赌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4-9-11 17:17: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4-9-11 19:14:4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这些传销诈骗团伙,逮到就该枪毙这么多案件,还是有这种骗局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4-9-12 00:18:0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5楼

发表于 2024-9-12 00:28:3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传销害死人!
6楼

发表于 2024-9-12 07:14:0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没头脑的人才相信
7楼

发表于 2024-9-12 19:25:5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綦江城区有传销吗,有没有知道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綦江在线免责声明:
1.本论坛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和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发表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4.请遵守论坛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重复发帖、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行为,若有违反,有权予以删除。
5.严禁对本站复制和建立镜像,转载本站原创内容需获得本网站授权,同时需注明出自“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
QQ|联系我们|綦江在线 ( 24小时举报:13002367666 邮箱:2433943356@qq.com 渝ICP备1400453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85883000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007号)

GMT+8, 2024-12-5 11:18 , Processed in 0.090173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AI 画廊

© 2008-2023 qj023.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