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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7月,陕西某轨道公司向重庆某装备公司采购一批岔枕,用于某地有轨电车项目。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书》约定,陕西某轨道公司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向重庆某装备公司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8月,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确认《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的岔枕型号规格与《物资采购合同书》一致。2020年8月30日、9月1日,重庆某装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制作并向陕西某轨道公司发货运输了岔枕。
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陕西某轨道公司发现岔枕螺栓无法紧固的问题,并于2020年9月26日向重庆某装备公司反映了此情况,之后双方就岔枕的型号规格问题发生争议。重庆某装备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陕西某轨道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货款,陕西某轨道公司则以重庆某装备公司未按照变更的设计图纸制作岔枕为由,反诉请求重庆某装备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某轨道公司在采购岔枕过程中,虽然向重庆某装备公司发送过不同于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但在双方合作事项并非仅有本案争议岔枕的情况下,陕西某轨道公司在发送设计图纸时未附言明确要求变更《物资采购合同书》确定的型号规格,且在双方最终形成的《补充协议》中再次对型号规格进行过确认,陕西某轨道公司无证据证明变更过岔枕的设计图纸,重庆某装备公司按照约定的型号规格制作并提供岔枕并无问题。况且,合同对岔枕型号规格问题的检验期限约定为3个工作日内,陕西某轨道公司收货后未及时进行检验,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才发现问题,已超过检验期限;而型号规格属于外观性问题,不属于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亦不存在过短的问题,故陕西某轨道公司理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应视为重庆某装备公司交付的岔枕符合约定。綦江法院据此判决陕西某轨道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并驳回了陕西某轨道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陕西某轨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的物检验是履行货物交接、实现交易目的的重要环节,合同双方通常会对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期限进行约定,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双方就采购轨道工程所用岔枕的型号规格等问题约定了检验期限,而型号规格属于外观性瑕疵,易于发现,约定为三个工作日的检验期限是合理的,收货方应当在收货后及时对岔枕的外观、型号、规格进行验视,并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收货方怠于履行上述检验义务,让供货方产生交付货物无问题的合理信赖,若无法定事由,法律也不再给予收货方保护。
法院提醒,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收货一方应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切勿忽视检验期限的约定,避免造成损失。
原标题:「小綦说法」交易过程中收货方应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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