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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沱湾社区锦绣春天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条例》和《綦江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南(试行)》(綦建委〔2024]93号)等规定,古南街道办事处拟在锦绣春天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任期3年。
二、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七)未有《条例》规定的违法建设、违规出租、侵占共用部位等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鼓励和支持中**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委员产生程序(一)人选推荐。
1.社区党组织推荐;
2.30人以上业主联名推荐1人。(二)成员确定。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根据人选推荐情况,召开居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表决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鼓励由中**员担任主任和副主任。
(三)委员名单公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工作职责
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报名方式(一)报名材料。
联名推荐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认真填写委员人选联名推荐表(表格可到沱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
(二)报名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9:00-17:00(节假日正常值班)
(三)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沱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16号)联系人:徐晓玲;电话:18084070811
綦江区
古南街道办事处 盖章)
2024年10月15日
《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了救济手段,即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等途径解决。一方面,以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保障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或以业主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否作为业主行使所有权的前提,一定程度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对所有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一概限制或剥夺其共同管理权,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物权救济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行使共同管理权调整物业服务合同实现权利救济。如果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等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前提条件,将一定程度限制业主通过意思自治实现自我救济的途径,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从立法权限看,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可以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但无权设立、变更或消灭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投票权等基于物业业主身份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同管理权。依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主要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人数、客观条件、选举程序和方式等,不包括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资格以及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决定”指的是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关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定,而前述事项并不包括限制和剥夺业主共有管理权的事项。据此,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直接限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的规定,或对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限制业主的业主大会参会权、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引导性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超越了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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