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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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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7-20 10:28: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甲公司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借用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由此产生的货款支付纠纷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575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案情回顾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合同范本并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采购供应合同》(该合同甲方处仅有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曹某签字,并未加盖任何公司印章),该合同对采购产品、单价、结算与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货物总价为57542元。周某作为甲公司的材料员在对账单“收方代表处”进行了签字确认。丙公司此时并不知晓曹某和周某系甲公司的工作人员。

后因丙公司迟迟未收到货款,便以乙公司及周某为被告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公司与乙公司、周某均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丙公司在贵州省起诉时得知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买方为甲公司,曹某和周某均系甲公司的工作人员,遂以合同真实买方甲公司及签字人曹某、周某为被告,于2023年1月向綦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真实的相对方为甲公司,曹某、周某作为合同的签字人员,其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二人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曹某、周某不应当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但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向其表明自身身份,而是利用乙公司的合同范本与丙公司签订合同,致使丙公司误以为与其签订的合同的相对方为乙公司,无法确定合同真实的交易对象,在产生矛盾纠纷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诉讼成本,甲公司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交易原则,不利于交易安全。

遂判决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575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在商事活动中,各类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和审慎原则,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主动查看并核实买方签字人的身份、所代表的主体、有无授权等情况,买方为法人的,还应要求其加盖公章。买方在在订立书面合同时,亦应当主动表明自身身份,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各方应避免因口头约定导致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解决争议时无据可依。

原标题:「小綦说法」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法院判了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7-20 10:29: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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