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满大街跑的快递小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当我们看见快递小哥骑着摩托车穿梭在滚滚车流时,同时也包含着很多的驾车风险。快递小哥目前已经是一种职业,但是否能够享受到一份职业的保障呢?特别是社会保险之类的,但是享受社会保险之类的保障的前提是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这个在当今社会争议非常大。特别是快递小哥在送快递过程中一旦受到了伤害的时候,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应当具有劳动关系,因为快递业的行业特殊性,不具有快递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所以,快递公司与快递小哥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快递小哥在送快递时受到伤害以及是否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关键要素。我们现在就从劳动关系说起。
界定劳动关系一般都是从三要素说起,即 招聘、管理、工资发放,包含了人身上和经济上的属性。下面我们就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申3848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说起。 再审申请人重庆北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碚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碚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将北碚区城南将军路片区的快递派送、揽件业务承包给杨林,杨林自备交通工具派送快递,自己确定揽收快件的价格,赚取利润,其未对杨林的工作进行管理和限制,双方未有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北碚物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杨林提交意见称,其受北碚物流公司劳动管理,存在人身上的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系北碚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存在组织上的从属性;其从事北碚物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诚然物流公司主张为承揽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北碚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北碚物流公司承揽圆通公司北碚区城南、城北、老城部分区域的快递揽收、分拣、派件业务后,招用了杨林做快递员。杨林、北碚物流公司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合法,杨林提供的劳动亦是北碚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主要的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虽然北碚物流公司对杨林的工作管控不是十分严密,但在工作时间方面,杨林需要每天上午八点和下午两点左右到北碚圆通公司分拨中心打卡,尽管北碚物流公司辩称打卡仅仅是为了扫描工号取件,但这一行为客观上隐性控制了劳动者作业时间;在投递范围方面,只能限定于杨林物流公司安排的“北碚区城南将军路片区”,限制了劳动者的作业半径;投递质效方面,杨林需要当天投递完毕领取的物流件,投递时间红线客观存在。此外,杨林还必须保证物流件无损毁,否则给予相应绩效处罚。可见,北碚物流公司自物流件领取到投递全过程中拥有控制权,杨林与北碚物流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此外,杨林虽自备工具和自担运输维修成本,但其不能够脱离北碚物流公司代理范围而自我经营。对于自行确定揽收件价格,因揽收件相较投递件数量较少,依附于北碚物流公司的杨林并无市场竞争能力,其并不可能真正地“自由定价”,北碚物流公司亦曾在2019年9月24日向杨林转账6787.8元时附言:“10月工资”;同时,杨林固定时间休息和未迟到前提下,北碚物流公司给予100元/月全勤奖。可见,杨林与北碚物流公司具有经济从属性。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从前述的案例可以得出,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快递小哥也应当享受快递公司应当给予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请各位快递小哥记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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