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舒某某与代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22年4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舒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代某某借款。后双方曾在重庆市綦江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派出所调解室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对本金、利息、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偿还借款。舒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80,000元;并以580,000元为基数,自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起,按当时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法院审理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代某支付款项,虽然款项未备注为“借款”,但是代某与舒某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载明舒某某转账给代某的款项为借款,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对前期借贷事实的追认和结算,系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代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受到胁迫,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故舒某某与代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本案实际借款金额的问题。现舒某某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在本案中属于舒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而提交的书证,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对其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从《人民调解协议书》记载的“舒某某在此期间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给代某共计58万元”的内容表述分析,舒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580,000元支付方式均为微信转账,不包含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本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但舒某某向本院举示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其向代某微信转账的款项仅为294,215元,与《人民调解协议书》记载的金额相差甚远。现已查明舒某某实际转账支付代某的款项为294,215元,《人民调解协议书》记载借贷本金580,000元属于多记借贷本金的情形,对于虚记部分,不应认定为本金,故本院认定舒某某实际交付代某的借款本金为294,215元。代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舒某某要求代某偿还借款本金294,2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本金认定以借贷双方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贷合同的范畴,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标题:「小綦说法」民间借贷金额以借贷双方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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