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工会,否则系违法解除
案情回顾
案情时间线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原告霍某某在第三人天皎公司处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书》。
2020年9月1日起,原告霍某某在被告浩予公司处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四份《劳动合同书》均约定得有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0日,霍某某因为坐岗被天皎公司处罚,2021年8月31日因为早退被处罚。
2021年11月2日,霍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30分钟以上去打疫苗。
2021年11月4日,霍某某对浩予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2021年11月5日,浩予公司以霍某某多次脱岗超过30分钟,不服从批评教育及管理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霍某某的劳动关系。
另查明,浩予公司和天皎公司办公地点、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和对员工考核均一样,只是为了便于管理,在2020年的时候天皎公司调整了部分员工和浩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并没有改变。改签劳动合同时,天皎公司也没有对改签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再查明,在浩予公司和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浩予公司未成立工会,天皎公司成立了工会,浩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其工会工会代表或者天皎公司的工会。还查明,霍某某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533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霍某某虽然违反了被告的劳动纪律,但浩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工会或者工会代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天皎公司和浩予公司的原因,2020年9月霍某某和天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和浩予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故霍某某在第三人、被告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遂判决被告浩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霍某某经济赔偿金20264元。
法官释法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均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本案虽然劳动者霍某某存在违反浩予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且已经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但浩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程序不合法,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单位工会或者工会代表,其解除与霍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依然属于违法解除,应该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故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变换到新单位工作的,在新单位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应该加上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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