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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6月30日,因发生大风恶劣天气,陶某所有的一棵大树被大风吹倒砸在邻居李某家房屋屋顶,造成李某房屋屋顶及电视卫星接收器损坏。事后,李某将情况向村大队反映,李某及村大队负责人联系陶某,要求其尽快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
陶某称“树是被风吹倒的,不是人为砍树。自己没有在家里居住,无法预估损害大小,因自然灾害受灾不应由其个人进行赔偿,应由国家进行补偿”,并拒绝回家处理此事。因时值夏季,大风强降雨天气多发,李某为防止损失扩大,雇请工人将大树搬开并对房屋屋顶进行维修,共计花费1700元。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陶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应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中,陶某作为案涉倾倒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尽到保障树木安全,对树木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虽然事发时遭遇了大风天气,但这属于入夏时节短时极端天气可以预见的范围,但陶某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对树木进行管理维护或移除,其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陶某辩称,其所有的树木系因天气原因倾倒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应由国家对相关损失进行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陶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对其树木倾倒造成李某房屋及电视卫星接收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树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此时应当由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谨慎的管理、维护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树木倾倒导致李某家房屋屋顶及电视卫星接收器受损表面上看系自然原因造成的,但陶某所有的大树栽种于李某家附近,且夏季多发短时强对流大风天气,其可以预见或应当能预见该树木对邻居家房屋造成的危险,若其能够及时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移栽,防范于未然,损害结果是可以避免的。陶某对案涉树木缺乏管理和维护,致使该树在大风天气中倾倒,其不作为与本次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损害事实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法院判决陶某对李某房屋受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三江法庭 潘勇 李杰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原标题:「小綦说法」狂风吹倒邻居家大树砸坏屋顶,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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