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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油条精”制作油条售卖,綦江一餐馆被罚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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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2-20 13:05: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官网截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56号)


当事人:罗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HXXE4C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6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洪

2022年10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到当事人开办在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64号门面的餐馆进行第三方抽样检测,现场根据法定抽检程序和要求抽检了油条一组,共0.6kg,抽样基数0.6kg。  

2022年11月1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2-03AP100675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抽样单编号:

DC22500110650862239;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三法),备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4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2-03AP100675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DC22500110650862239的《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罗洪经营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64号门面的餐馆,罗洪不在现场,由实际经营餐馆的其妻子娄方英现场接收并签字确认。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复检,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上述报告时开展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现场检查发现食品添加剂“油条精”1袋,经报我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该涉案食品进行了行政强制扣押。2022年11月30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由其女儿通过淘宝APP在荣昌区昌元街道味圆食品添加剂经营部开办的淘宝店铺“味兴食化”采购了配料中含有硫酸铝铵(39%)的油条精。2022年10月26日,实际经营者娄方英在餐馆现场制售油条时,添加了油条精。制作好的油条在郭扶镇交通路64号门市其开办的餐馆进行销售,销售价为17.5元/kg。第三方抽检人员抽检时,已售出0kg,剩余0.6kg,工作人员以0.6kg为基数抽检0.6kg。按抽样基数和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0.6×17.5=10.5元,违法所得为0.6×17.5=10.5元。

因当事人以零售为销售模式,消费者为个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油条的货值金额为:0.6×17.5=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第二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测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2022年11月26日抽检照片等证明涉案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的油条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0.5元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裁量的情节。

以上证据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5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经营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4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油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104010120010004111,开户行:农商行渝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綦江区人民政 府官网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2-20 13:06: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3-2-20 13:35:3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罚,这种该罚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2-20 13:37:4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良心被狗吃了
5楼

发表于 2023-2-20 14:33:2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基本上那种又大又泡的油条都有,所以最好就是不要吃
6楼

1

发表于 2023-2-20 15:42:3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渝中区 重庆渝中区
10.5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是认真的吗?
7楼

发表于 2023-2-20 16:50:1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8楼

发表于 2023-2-20 16:59:5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大足县 重庆大足县
现在吃的没多少经的起这么查吧
9楼

发表于 2023-2-20 17:24: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这种事如果轻判是不足以产生威慑,食品关系到百姓食尖上的安全,现在的餐馆不但收钱贵而且有的还要被毒。
10楼

发表于 2023-2-20 18:03:3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处罚太轻了,应当终生从事歺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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