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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法务”能否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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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4-6-5 09:5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案情回顾

某公司作为原告,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该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委托夏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承办人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内容简单,并无具体的岗位及工资标准约定。遂询问夏某,夏某陈述:其曾为执业律师,执业证于2019年被吊销;其在该公司兼职法务,同时兼职多家公司法务,且以多家公司员工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无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保。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夏某非与当事人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延期开庭审理。同时告知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诉讼代理人;如拒不更换代理人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等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顾问、与当事人签订仅以特定诉讼活动为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的人员等,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诉讼代理人。拒不更换代理人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原标题:「小綦说法」“兼职法务”能否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4-6-5 09:56: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4-6-5 10:37:03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文化低了,这些字眼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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