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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诉请降低抚养费,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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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依靠,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一方以收入低为由,能否起诉要求减少每月给付的抚养费金额?

案情回顾

罗某甲与邹某某于2017年3月认识,之后自由恋爱,于2018年7月25日生育被告罗某乙。由于罗某甲与邹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2021年3月,邹某某就罗某乙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将罗某甲诉至綦江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罗某乙由邹某某抚养,由罗某甲从2020年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罗某乙的抚养费2000元,至罗某乙独立生活为止。2024年5月,罗某甲以其没有固定工作,无任何收入,还欠各种债务,实在无力负担高额的抚养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每月给付抚养费金额,降低至1000元每月,至罗某乙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虽规定子女在必要时有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用的权利,但应当以必要、合理为前提。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但确因特殊情形请求降低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用,也具有合理性,但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另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罗某甲每月支付罗某乙抚养费2000元,系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罗某甲的负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协商一致或法定情形,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罗某甲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如仅以收入低为由而减少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势必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故对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罗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但确因特殊情形请求降低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用也具有合理性,如经济状况明显恶化,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长期患病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殊情形,但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同时,父母一方当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有权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增加抚养费

原标题:「小綦说法」未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诉请降低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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