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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〡安全头盔要带好,要“戴”好!!!】
2024年8月19日10时16分,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驾驶渝D6A**8普通摩托车,在綦江区通惠大道爱情海十字路口与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F***7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追尾碰撞,因摩托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导致在事故中头部受伤。
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无责。
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若不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将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发生事故后头部会与地面,或像上述事故中与护栏等坚硬物体发生剧烈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极易造成颅内血肿、颅脑损伤等伤害后果。綦江公安交巡警提示,“一顶头盔一条命”,关键时刻安全头盔能保命!
来源:平安綦江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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