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綦江法院消息,2019年7月,敖某无证驾驶王某的摩托车,与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敖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后某保险公司向案外人苏某支付了赔款120,000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敖某作为事故直接侵权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及被保险人,对其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当,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敖某驾驶,进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敖某、王某均未履行归还垫付赔偿款的义务,该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中,被告王某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其与敖某为同事、朋友关系,平时租住在一起,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敖某无驾驶资格,而将其车辆借给敖某使用,后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基于机动车交强险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已向案外人先行赔付,王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应当对其车辆的前述管理不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责任,综合确定车辆驾驶人敖某承担70%责任,车辆所有人王某承担30%责任,遂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先行垫付的120,000元,由被告敖某承担84,000元,被告王某承担36,0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出借应谨慎,存在过错需担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车辆出借应尽到审慎义务,谨慎管理。若随意出借,由此引发通事故造成损害,对其管理不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小綦说法」机动车出借应谨慎,存在过错需担责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