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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电风扇砸 坏车辆,谁担责?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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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8-15 14:36: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X号楼栋边的划线停车位上。当天晚上,张某的车辆被从天而降的电风扇砸坏,产生维修费12000余元。张某先后通过报警、要求物业公司协助等方式查找侵权人。经物业公司和物业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上门走访,X号楼Y号业主廖某的家属承认该电风扇系其他同住家属捡拾回家。

纠纷发生后,民警告知张某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物业公司曾牵头协调,但张某与廖某协商未果。纠纷的处理陷入僵局,张某遂于2023年8月以业主为被告提起诉讼,期间还以物业公司不作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物业公司提及本案纠纷可能涉及案外人廖某某(业主廖某的家属),而案外人廖某某已死亡。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廖某达成一次性赔偿8000元的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持续近三年未能化解的纠纷划上句号。

法官说法

本案系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纠纷,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应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处理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新增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并明确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为例外规则等。

本案之所以能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和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排查,将电风扇的权利人限定在X楼Y号房。根据另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了解到的情况,承办人在主持调解时主动释明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归责区别,及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否则,须追加可能的加害人为被告,涉及几十户近百人,势必会出现小案变“大案”,打击面过广的弊病。

因此,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纠纷,除须作好“高空抛物、坠物”危害的大力宣传外,物业公司、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等在纠纷发生后应切实尽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责任。

原标题:「小綦说法」天降电风扇砸  坏车辆,谁担责?
来源:綦江法院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8-15 15:04: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3楼)板凳

1

发表于 2023-8-15 14:44:4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我找保险公司可以不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8-15 14:40: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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