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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9月,原告秦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2020年,原告经诊断为卵巢交界性肿瘤IA期,并住院进行腹腔镜探查术+右侧附件切除术+左侧卵巢活检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后秦某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卵巢交界性肿瘤不符合赔偿标准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对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交界性肿瘤与恶性肿瘤之间的差别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说明,而案涉合同“恶性肿瘤”条款采取概念性解释加排除的方式进行了释义,保险公司既未明确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亦未将其列明在排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故认为卵巢交界性肿瘤系双方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范畴,被告应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恶性肿瘤是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病因,肿瘤以其病理组织形态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又分为良性肿瘤、恶性肿瘤两大类,临床上还有一类肿瘤,介于良性肿瘤与恶性肿瘤之间,即交界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是否系重疾险理赔范围,不应当简单的从医学角度或合同角度定义,从保险法律规定来看,重疾新规将交界性肿瘤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但是,对发生在重疾新规施行前的交界性肿瘤,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医学角度等来具体定义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原标题:「小綦说法」交界性肿瘤能否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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