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法院永新法庭在綦江区扶欢镇盘石村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顺利化解该案孩子抚养问题。
案情回顾
犹某某、邹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21年8月在綦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邹某乙由父亲邹某甲抚养”。双方女儿邹某乙现已年满10周岁,其愿意由母亲犹某某抚养,且女儿现也一直随母亲生活,为此,犹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原被告婚生女邹某乙变更为由原告犹某某抚养,并要求被告邹某甲从2024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婚生女邹某乙生活费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女邹某乙独立生活前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
该案立案后,考虑到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小孩现已10岁,应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且需对目前小孩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而原告及其女儿目前居住的扶欢镇较永新法庭路程较远,最终决定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巡回审理,将法庭带到当事人身边。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双方都表示愿意直接抚养女儿。法官耐心跟双方当事人沟通、做工作,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当事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依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女儿无论谁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女儿。离婚后,父母对于女儿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纠纷顺利化解。
庭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醒。告知邹某甲每月要及时根据调解协议支付小孩抚养费。邹某甲正当行使探望权时犹某某也不得干预,应予以配合,二人共同呵护女儿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依靠,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无论婚姻如何变化,父母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环境,携手呵护健康快乐成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标题:「司法为民」巡回审判 守“未”健康成长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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