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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原因,谭某需要经常往返合川与江北,为分摊成本,便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了顺风车接单。车辆以私家车投保,在跑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7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2024年成渝金融审判白皮书,并通报了12个金融审判典型案例,该案便被收录其中。
谭某家住合川,工作地在江北,需要经常往返两地。谭某的自有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为节约成本,谭某将车辆在某平台上注册,并用于顺风车接单。2022年4月,谭某在进行顺风车业务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谭某被判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后来,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支付了王某车辆维修费用1.1万余元后,向谭某车辆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该维修费时被拒。
原来,谭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款2000元后,以谭某改变车辆使用用途,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危险程度为由,拒绝支付。
随后,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将谭某、谭某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顺风车有别于普通网约车,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搭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是自用基础上的顺便行为,收取费用目的是分摊成本,其主要是自用,仍是私家车范畴,并未改变车辆性质。
同时,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使用范围、所处环境、持续时间等因素。
谭某车辆在平台上注册,并用于顺风车接单,订单次数、出行时间、出行频率、行驶路线、收取费用均属合理,系为合理分摊出行成本的非营运行为,并未改变使用性质,并未导致保险事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在抵扣已赔付的费用后,判决谭某车辆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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