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某区薛某受某保险公司派遣,到市民中心办理医保业务,因为与办理社保业务在同一窗口,薛某以帮助他人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为由,诱骗兰某、陈某等7人缴纳“参保金”。为了防止骗局被发现,薛某每月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害人账户上转款 1200 余元支付“养老金”,以使兰某、陈某等7人相信养老保险已经办理成功。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骗取兰某、陈某等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后经被害人发现报警后,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案发后薛某共退赔受害者20余万元,剩余损失也由其亲属分期偿还。2022年6月30日,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薛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不法机构或个人利用被害人希望提前退休或多领养老金的心理,谎称认识或者通过冒充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能够 “找关系”“走后门”,用特殊渠道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社保费或者帮助女职工通过挂靠参保办理提前退休。
但事实上,他们或者是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挂靠参保补缴,严重危害社保基金安全,属于欺诈骗保,会被以诈骗罪论处。或者是以能够挂靠参保补缴为由,直接骗取受害人缴纳的大额费用,属于诈骗犯罪。本案作案手法就属于后一种情形,为了迷惑受害人,甚至会模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向被害人转账发放“养老待遇”。
上述违法行为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广大参保群众的个人权益,一经查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涉嫌欺诈骗取社保基金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并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温馨提示
不要迷信所谓“熟人关系,内部政策”,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切勿贪图方便,一定要详细了解社保政策,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并依法依规办理。
“一次性补缴社保”
“挂靠参保缴费办退休”
“伪造材料办提前退休”
......
这些都属于社保诈骗!
大家一定不要相信!
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四、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主动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欺诈骗保行为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
社保诈骗花样多
中老年人总是防不胜防
渝保宝再次提醒:
不贪便宜走捷径认准权威才可信
原标题:花钱退休是骗局 欺诈骗保需警惕
来源:重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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