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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0日,原告白某成功取得银行贷款30万元后出借被告张某16万元,张某向白某出具借条载明月息为1.2%。后张某陆续偿还了借款6万元,就剩余借款白某追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余下借款。
法院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被告因资金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利用所获取的银行贷款转贷出借并约定高于信贷利率的利息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故协议中有关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日常借贷中,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进行出借,切不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出借并收取高额利息,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自己承担利息损失。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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