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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鸭肠上餐桌,法院判决严惩不贷!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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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12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近日,綦江法院审结一起使用甲醛溶液浸泡鸭肠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阮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采购鸭肠,刘某某在门面帮助阮某某使用甲醛溶液浸泡鸭肠并打包发货。被告人王某甲经营冻货,王某甲明知阮某某销售的部分鸭肠含有甲醛成分,仍向阮某某购买,并在购得后销售给知情的冻货经营者被告人王某乙。公安机关在广东将阮某某、刘某某抓获时,现场查获含有甲醛成分的鸭肠10544.4斤,价值约12.65万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中,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自愿承担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责任,并承担销售金额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綦江法院当庭依法对刑事诉讼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阮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强源头打击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力措施。鸭肠是餐桌上的一道食材,该案被告人阮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含有甲醛成分的“毒”鸭肠,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办案机关从打击生产者入手,经线索摸排,一并查获下家销售者,形成跨省全链条打击模式,彻底摧毁该制售窝点。法院以“刑事判决+公益诉讼”,既要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礼道歉和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标题:「小綦说法」“毒”鸭肠上餐桌,法院判决严惩不贷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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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 分钟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这应该按照投毒入罪
23

发表于 半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判少了,要严罚,重罚!
22

发表于 半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卖给哪些店呢?
21

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搞一串最好。
20

发表于 2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云南昆明 云南昆明
你说了算& 发表于 2024-12-25 14:11
既然敢说,就把名字,销售下游商家都公开吧

我觉得你说得很对。
19

发表于 5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可悲
18

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17

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 浙江
16

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这些食品被罚的不应该赔个消费的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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