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某某、李某某系李某的父母。王某系李某蔚的母亲。李某蔚与李某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13年3月生育女儿李某婷。李某蔚与李某于2017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6月在法院判决离婚。
2017年6月,王某将名下位于 万盛经开区的清水房交给周某某、李某某夫妇。周某某、李某某对上述 房屋装修后,和李某、李某蔚、李某婷一起居住于该房屋。2020年6月,李某蔚搬离上述房屋。2022年1月,法院判决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王某名下房屋返还对方。周某某、李某某以王某未支付装修款为由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周某某、李某某为王某的房屋出资装修、购置家具电器放在被告房屋内,是基于双方子女的婚姻关系,双方不形成装饰装修法律关系。
本案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子女婚姻关系的结束,被告要求返还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内的装修及家具家电进行返还,故本案法律关系应为返还原物纠纷。
周某某、李某某购置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及部分电器已附合于王某的房屋,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可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予适当补偿。本院结合周某某、李某某装修房屋的实际、装修市场价格、装修行为的初心、周某某、李某某在房屋内居住使用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附合在王某房屋内部分由王某补偿周某某、李某某4万元。遂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成容、李昌林补偿费4万元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屋装饰装修法律关系是指房屋所有者为了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而委托装修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支付装饰装修费用而形成的合同关系,本案原告为被告垫资装修是因为双方的子女婚姻关系,不属于装饰装修合同范围,但原告确实为被告的房屋花费了装修费用,直接要求原告无条件返还被告房屋,显然有失公平,故本案依据不动产的添附行为,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实现双方案结事了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标题:「小綦说法」占有人返还房屋时能否请求支付装修款项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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