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綦江法院消息,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犯罪团伙内部“黑吃黑”该如何定罪处罚呢?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利用“跑分”之机,黑吃黑,趁监视者不注意,取现后自行离开银行,后将所取款项共计9.98万元私吞,张某某分赃8.98万元,胡某某分赃1万元。2023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释法
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大量出现,犯罪团伙内部“黑吃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他人后,当不法资金流入其账户时,见财起意,取现后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财物。
银行卡与个人信息深度绑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轻则影响个人财产安全和征信记录,重则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涉嫌犯罪。更不能为了一时贪欲,采取“黑吃黑”的方式秘密窃取赃款,以身试法,以致于锒铛入狱。
供稿:刑一庭 李豪
原标题:「小綦说法」提供银行卡跑分时“黑吃黑”,涉嫌何种罪?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