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卢某某父母在某健身公司为卢某某报名参加少儿游泳培训班,其母亲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入会合同》,并交纳了培训费2580元。后卢某某去健身公司上了三节游泳课后,因自身怕水就没有耐心在某健身公司处学游泳了。卢某某父母要求与某健身公司解除合同,退还交纳的游泳培训费2580元。某健身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卢某某父母遂将某健身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2580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母亲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入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卢某某到某健身公司处参加了三次培训,现因自身怕水等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某健身公司学游泳,某健身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卢某某的请求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卢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培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卢某某自身怕水、不愿意继续参加培训的实际情况,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卢某某与某健身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自愿解除双方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入会合同》,某健身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前退还卢某某培训费1500元,卢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当事人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在各种培训合同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参加报名,消费者都应尽量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或电子版正式合同,对课程数量、收费标准、课程时限、授课时间、合同解除条件及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明确进行约定,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把好“合同关”,以免遭受不当利益;同时消费者一旦报名参加培训班缴纳培训费后,要诚实守信,合理规划安排,按时参加培训,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原标题:「小綦说法」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培训,能否要求机构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