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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一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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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2-12-19 09:1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通药房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药店阴凉区储存药品的抽屉内发现7罐三七粉和5罐西洋参共计两种中药饮片。经初步核查,该药店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核准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限口服、外用),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当事人将上述中药饮片置于经营场所阴凉区的货架的抽屉内,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三七粉和西洋参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上述三七粉和西洋参系当事人从重庆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为进一步查清此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日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进行协查,申请提取该公司2020年6月7日至2022年3月1日销售给当事人的中药饮片明细。2022年4月2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协查复函及销售明细表。经查证,当事人自2020年7月20日以来从该批发公司共计购进了11笔中药饮片(含上述三七粉及西洋参饮片),具体购进情况如下:1、2020年7月20日,以82元/kg购进了1.25kg枸杞子,批号:200501,产地:宁夏;以28元/kg购进了2.5kg大枣,批号:200502,产地:新疆;以26元/瓶购进了2瓶金银花,批号:200501,产地:河南;2、2021年3月10日,以14.5元/瓶购进了2瓶菊花,批号:200601,产地:安徽;3、三七粉:2020年7月20日,以64元/罐购进5罐三七粉,批号:200303,产地:云南;2020年12月3日,以45元/罐购进了8罐三七粉,批号:200901,产地:云南;2021年4月23日,以75元/罐购进了2罐三七粉,批号:191201,产地:云南;2021年5月6日,以28.8元/罐购进了5罐,批号:201101,产地:云南;2021年11月9日,以27元/罐和25元/罐分别购进了5罐共10罐三七粉,批号:210701,产地:云南;4、2021年12月9日,以26元/罐购进5罐西洋参,批号:210602,产地:吉林;上述11笔中药饮片购进金额合计为1617.50元。上述购进的中药饮片部分被该药店负责人及亲友食用,部分以进货价卖给亲友,剩余7罐三七粉和5罐西洋参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由于涉案的11笔中药饮片在当事人的进销存管理系统均未查到入库及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无法查清对外销售数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1617.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2019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中药饮片:三七粉7罐、西洋参5罐;2、罚款10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但却以药店的名义从医药批发公司购进三七粉、西洋参、枸杞子等中药饮片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法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所指的《药品管理法》是2001年的修订版本,而《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再次进行了修订,并且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第七十三条与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对应。因此,本案应当根据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健康中国建设。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管理法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药品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此案告诫药品从业者,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超范围经营药品必将受到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原标题:一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遭处罚
来源:重庆綦江
https://www.cqqjnews.cn/qijiang_Department/Department51/2022-12/19/content_4558688.htm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2-12-19 09:23: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2-12-19 09:24:1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4楼)地板

1

发表于 2022-12-19 09:58:2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查哈哄抬药价的
5楼

发表于 2022-12-19 10:01:07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多久的事了。
6楼

1

发表于 2022-12-19 10:12:5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对,查查现在药价
7楼

发表于 2022-12-19 10:24:0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与现在的行情和市价不符
8楼

发表于 2022-12-19 17:00: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现在几月了,发这有意义吗
9楼

发表于 2022-12-19 19:16:2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10楼

发表于 2022-12-19 19:37:45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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