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苟某系铁路局职工,工作地点位于陈家坝铁路工区。2021年11月18日,苟某与同事朱某欲通过某河道前往对岸,苟某踩空滑倒后被冲至下游不幸溺亡。原告苟某父母认为某采砂厂未对采砂区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挖砂改变河道结构,存在过错,遂将某实业公司、某采砂厂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某实业公司取得綦河部分河段的采砂权。2020年8月,某实业公司与某采砂厂签订《采砂劳务合同》,约定某采砂厂在可采区域开展采砂作业。2021年8月,某采砂厂在采砂区域布置了安全警示标牌。2021年11月18日,苟某与同事朱某相互搀扶,欲通过河道前往对岸,由于水流湍急,苟某踩空滑倒后被冲至下游,经搜救无果。2021年11月30日,苟某被发现溺亡。
某采砂厂在实际采砂区域设置了警示标志,尽到了相应的安全警示义务。苟某和朱某在十一月份河水寒冷的情况下,穿拖鞋涉水过河,当水至人体大腿处水流较急时,仍未意识到危险存在,继续涉水,最终导致苟某溺水死亡。其次,根据证人朱某证实,当时河斜对面的下游处停放有挖机,走到水中时的水位大概在其大腿处,冲下去之后挖了的地方水就变深。苟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涉水过河的危险性。另外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采砂厂在河道中采砂行为改变了河道结构,挖砂作业与死者溺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苟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中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在明知道事发河段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却无视危险涉险渡河,以至滑倒后被河水冲至下游不幸溺亡,其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在遇到危险时应有基本的判断力,降低行为的风险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