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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期7个月!綦江一中医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清热解毒片被罚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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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2-20 11:59: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官网截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53号)


当事人:綦江区赵永洪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XENK10D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
经营者:赵永洪

2022年9月15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配药室内查到4盒待使用的药品,品名:清热解毒片,国药准字Z61020051,生产日期2020.02.14,有效期至2022.02.13,截止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报区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2〕3-001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3年1月12日调查终结。

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标识信息如下:品名:清热解毒片,国药准字Z61020051,规格:2X18片/板/盒,生产企业: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陕西柞水盘生态产业园,产品批号20200208,生产日期2020.02.14,有效期至2022.02.13。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未单独标识。现查明,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温州市国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间为2021年05月06日,购进数量为70盒,购进价格为2.84元/盒,购进总金额为198.8元,处方价格为10元/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从进货后的完整使用记录,无处方笺,无法查明上述药品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明,也无法计算。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0元/盒*4盒=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接受询问调查和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2.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药品外包装、扣押文书,证明当事人在诊所使用劣药的事实。  

3.第三组:购进票据、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裁量情节的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J 听告字〔2023〕4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诊所内经营的药品应该定期严格检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西药柜台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且未放置在不合格区域,而是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药品数量小,货值金额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清热解毒片4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开户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綦江区人民政 府官网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2-20 12:21: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3-2-20 13:00:32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罚五千,当扒根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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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4:01: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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