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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不慎受伤,责任谁来担?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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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8-30 14:25: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案情回顾

綦江法院消息,明某与全某系邻居,全某从事丧葬行业,住房兼作库房,明某住在坎上,全某住在坎下,中间有十几级台阶。2021年5月,全某用摩托车驮灵屋时与明某相遇,全某欲抬灵屋至库房,明某前去帮忙一起抬。明某采用倒退下台阶的方式在前面抬,全某在后面抬。灵屋不重,但体积较大。抬的过程中,明某不慎踩空台阶跌落至2米高左右的水泥地面,导致受伤,全某遂即将明某送医治疗,垫付医药费7000余元。明某因受伤较重,出院后向全某主张误工费、医药费等赔偿未果,诉至法院。全某则否认存在帮工的事实,辩称灵屋是其自己抱着搬入库房。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某欲搬入库房的灵屋虽然重量轻,但体积较大。按照全某的说法,是其自己抱着灵屋,但抱着较大体积的物品下台阶,受视线遮挡等因素影响,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原被告相遇地点距离摔倒地点有十几米的距离,此过程中如果不是原告与被告共同抬运灵屋,而是被告所述一直拒绝原告帮忙,在这个时间跨度中原告面对被告一再拒绝,却仍然一意孤行坚持帮工,显然与常理不符。被告亦陈述,原告主动要求帮忙抬灵屋但被自己拒绝,所争议的是帮忙还是拒绝帮忙的问题,但原告愿意提供帮忙且具有帮忙的事实是清楚的,结合前述因素综合考量,原告提供帮工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未提供帮工,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拒绝帮工,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帮工关系成立。

明某作为帮工人,在抬灵屋过程中,应当认识到以倒退的方式下台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却采用了错误做法,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全某还应赔偿明某各项损失11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全某亦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明某与全某作为多年的邻居,明某在全某需要帮助的时候,乐于伸出援助之手,既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又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所倡导的助人为乐、善意施惠的社风文明,应予提倡和鼓励。

原标题:「小綦说法」义务帮工不慎受伤,责任谁来担?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8-30 14:26: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3-8-30 17:29:37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8-31 00:45:43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5楼

发表于 2023-8-31 05:03:24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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