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都说业委会是业主的主心骨,但有的业委会就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不当利益。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的所有活动都是基于业主的授权才能够作出,特别是在选聘物业公司这样涉及到业主核心利益的事情上更是如此。业主对随便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等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未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擅自作出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张某等91人系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在綦江区某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备案。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张某等91人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前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称其在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中有征询意见。业主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参加本次大会的具体业主人员和对应房屋面积并不确定,无法证实经过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称于2020年1月2日在社区办公室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根据会议决定签订的第二个物业服务合同,参会人数是45个代表。经审理查明,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并非由业主选出,也没有经过业主授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之后,物业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业主委员会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在作出前述两个决定前取得了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张某等91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023-4888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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