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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车”名义借款,车辆转卖损失由谁担?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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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11-26 09:11: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23日,文某与周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文某所拥有的奥迪A8车(市场价格约为82.98-195.48万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周某并实际交付了案涉车辆(双方均知晓案涉车辆存在抵押不能办理过户)。同日,周某向文某转款18万元。2023年2月22日,文某向周某转款2万元,备注用途为“付扣车贷款利息”。2023年3月4日至3月16日,文某与周某多次提及返还案涉车辆事宜,周某表示文某于2023年3月20日答复处理即可。


2023年3月17日,文某与周某因车辆回购金额问题未商量一致,周某于当日将车辆以20万元价格转卖给了案外人彭某。2023年3月19日,文某联系周某协商赎回车辆事宜,周某告知文某让其直接联系案外人彭某。文某经联系案外人彭某后,最终以25.5万元的价格从彭某处赎回了案涉车辆。文某遂起诉周某,请求赔偿其为赎回车辆的支付的溢价款7.5万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实际为文某向周某借款的让与担保合同。双方仅以18万元的极低价格买卖市场价为82.98-195.48万元的车辆,且均知晓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与正常车辆买卖的合同目的并不相符,文某转让财产的目的并非获得对价,而是为其向周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可推断双方协商一致的还款和赎回车辆的最后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但周某于2023年3月17日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未经任何清算过程即以20万元的价格自行处置担保物以实现其债权,未尽到对让与担保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压低了担保物的价值,已构成违约。


文某为避免车辆被多次倒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而支付了高额溢价款购回车辆,不存在过错。周某未届回购期擅自处置担保物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周某赔偿文某为赎回车辆的溢价款7.5万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债务人为进行资金融通,将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情形,此种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符合让与担保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债权人并无权利擅自处置担保物,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文某将担保物交付给周某后,周某对担保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双方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前,周某擅自处置担保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供稿:民二庭 张亦军 王姣
原标题:「小綦说法」以“卖车”名义借款,车辆转卖损失由谁担?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2楼)沙发

1

发表于 2023-11-26 09:11: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1

发表于 2023-11-26 09:50:2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11-26 16:48: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借钱赚了2万利息,2万差价,最后赔了7.5万。好玩
5楼

发表于 2023-11-27 09:36: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让与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无效,须经清算,享受优先受偿权
6楼

发表于 2023-11-27 09:40:20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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