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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莫侵占,欺诈骗保要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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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023-12-8 11:19: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骗保有哪些处罚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科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 例

案例一:汤某某伪造身份信息骗保案


2021年9月,某县社保中心在开展数据稽核工作中发现,辖区退休人员敖某某涉嫌伪造身份信息,获取参保资格,并违规领取养老待遇。县社保中心随即暂停其养老待遇并展开调查。经查,2012年12月,敖某某的丈夫汤某某在获悉超龄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明知其妻子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伪造身份信息,改大年龄的方式,为敖某某办理了参保手续,随即办理退休并领取了养老待遇。

截至2021年10月,汤某某通过敖某某的退休人员身份,共违规领取养老金15.08万元。2022年1月,县人力社保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2月,汤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2022年3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李某等3人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案

某区人力社保局在死亡冒领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退休领待人员赵某于2015年12月去世,其子李某隐瞒不报,在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退休领待人员罗某于2011年10月去世,其丈夫刘某隐瞒不报,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罗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退休领待人员邵某于2013年6月去世,其丈夫郑某隐瞒不报,在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2018年10月,区人力社保局将李某等3人冒领养老金的违法事实材料移送区公安局并报案,3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冒领行为,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5月—6月,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李某等3人涉嫌犯诈骗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案例三:童某、吴某与王某的公司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领取养老金案

2020年11月,市社保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参保企业进行专项稽核审计中,发现某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有85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规办理退休的问题。市社保局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属地进一步核查处理,区社保中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案情重大,随即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经查,童某、吴某与王某于2018年4月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该人力资源公司。自2019年起,该公司伙同张某等人,以杨某等临近50岁的女性为特定业务对象,在向相关人员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手续费后,伪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工资流水等用工资料,虚构杨某等人为该公司职工,在杨某等人承担全部社保费和工资费用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21年5月,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为85人申办退休手续,相关人员共违规领取养老金224万余元。

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吴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社保基金,童某、吴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涉案人员被取消退休资格,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被责令全部退还。

重要提示

1.社保待遇领取人死亡的,如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 7 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 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 7 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在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按政策保留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及时足额退还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期间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4.经审批机关撤销原退休审批决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行追回,本人及亲属应予以配合。



(2楼)沙发

发表于 2023-12-8 11:21: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2023-12-8 11:25:39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社保被拿去炒股了
(4楼)地板

发表于 2023-12-8 12:04:43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不炒要贬值嘛
5楼

发表于 2023-12-8 12:20:06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中国
6楼

发表于 2023-12-8 14:33:08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7楼

发表于 2023-12-8 15:52:4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退休的不是要每年认证吗?家属是怎么认证的
8楼

发表于 2023-12-8 17:32:21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要真查的话,有点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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