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注册人向我局提交《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的某餐馆擅自使用其“赶水铁石垭米粉”注册商标,要求责令被投诉人停止使用门头招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翁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其餐馆门头招牌及店内价目表上使用“赶水铁石垭米粉”标识,涉嫌侵犯“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专用权,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是服务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644982号,注册人为蒋某,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为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截止)。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7月6日。“赶水铁石垭米粉”服务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经营的餐馆门头招牌、店内价目表、广告宣传、许可使用等方面使用“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未许可当事人翁某使用“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2023年5月,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侵权投诉书》,要求责令被投诉人停止使用门头招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翁某从2022年1月开始,在綦江区古南街道开设小型餐馆,从事米粉、面条等餐饮服务经营。2023年2月,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了长3.58米高1.69米的白底红字“九某某赶水铁石垭米粉”门头招牌并安装在餐馆门头。门头招牌上“九某某”使用黑色小字体,排列于招牌左上角位置,“赶水铁石垭米粉”使用红色大字体,排列于招牌中间位置,构成招牌主体部分。2023年4月,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含有“赶水铁石垭米粉”标识的价目表1份用于餐馆经营。当事人在餐馆门头招牌、价目表上使用“赶水铁石垭米粉”标识,未取得“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2023年6月2日,当事人使用“赶水铁石垭米粉”招牌从事餐馆经营活动被查获,违法经营额5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拆换“赶水铁石垭米粉”门头招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法律分析
“赶水铁石垭米粉”文字商标是注册在商标注册分类第43类的餐馆等服务上的服务商标,商标注册人在自己经营的餐馆门头招牌、店内价目表、广告宣传、许可使用等方面使用“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经过注册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綦江区行政区划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显著性,已经与“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权利人形成紧密联系,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从事餐馆经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餐馆门头招牌、价目表上的“赶水铁石垭米粉”文字标识,属于餐馆服务中使用的服务商标。当事人未经“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餐馆服务上使用与“赶水铁石垭米粉”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是一种能够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作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该案的查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展示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原标题:一餐馆门头招牌因商标侵权被查处
来源:重庆綦江网 https://www.cqqjnews.cn/qijiang_Department/Department51/2023-12/27/content_457886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