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消息,近日,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恶狗伤人案件,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今年两岁多,与被告田某系同村邻居。2023年3月4日晚,原告陈某父亲邀请周边邻居到家里做客吃饭,期间被告田某饲养的白花狗将原告陈某右手环指咬伤。
随即原告家属要求被告田某赔偿,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费用23747.9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 案 中,白 花 狗 将 陈 某 咬 伤, 被 告 田 某 作 为 白 花 狗 的 饲 养 者, 应 对 原 告 陈 某 受 伤 产 生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故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田 某 赔 偿 陈 某 医 疗 费 、营 养 费 、护 理 费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共 计 2297.9 元 。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控制或管理好这一危险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多狗主人习惯放养散养狗,安全隐患较大。小綦在此也提醒各位犬只饲养者,要加强犬只的饲养与管理,依法养犬、文明遛犬,这既是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的负责。
供稿:三江法庭 潘勇 张陈君 原标题:「小綦说法」农村散养狗伤人,谁来买单?法院判了!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