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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某餐饮店与唐某某、刘某某签订《宴会预定协议》,双方约定:午餐标准888元/桌;预订桌数35备3;预定10桌以上预备1桌;桌数有增减须提前2天通知餐饮店等内容。签订协议后,刘某某提前一周通知某餐饮店工作人员桌数更改为40桌预备4桌。后唐某某、刘某某在某餐饮店举办婚宴席,其中,午餐实际消费47桌。某餐饮店举示的视频显示:唐某某、刘某某婚礼仪式于当天12时30分举行完毕,五连包中5桌婚宴席及另2桌婚宴席在当日13时30分许仍在上菜。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已提前一周通知某餐饮店宴席更改为40桌预备4桌,但根据某餐饮店提供的视频来看,当天午餐有7桌在13时30分许仍在上菜。因婚礼当天午餐宴席实际消费共计47桌,即3桌系临时增加,又因双方合同中明确载明临时增加桌数会影响上菜速度,故对该3桌上菜慢的问题不可归责于某餐饮店。对另外4桌上菜慢的宴席,因刘某某已提前通知宴席数增加,但某餐饮店仍未能及时提供餐饮服务,存在服务瑕疵。根据某餐饮店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本次婚宴席对唐某某、刘某某具有的特殊意义及服务瑕疵对唐某某、刘某某造成了一定影响,本院酌情对有服务瑕疵的4桌婚宴席按500元/桌计算,即酌情减免餐饮服务费1552元(388元/桌×4桌)。后双方对该案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餐饮服务合同中,上菜晚能否认定为服务瑕疵,顾客按约定提前通知餐饮店桌数的情况下,餐饮店应在合理上菜时间内按照预定桌数进行上菜,对于明显在不合理时间上菜的问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具体迟延时间、宴席对顾客是否有特殊意义、迟延上菜造成的影响等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
原标题:「小綦说法」婚宴席中上菜晚能否减免餐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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