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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责任纠纷,判决被告罗某的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原告蒋某自担20%的责任,某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蒋某与被告罗某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事发时均已满8岁)。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课间时间,蒋某、罗某及几名同班同学在教室外1楼大厅玩“踩脚”的游戏。在玩耍过程中,蒋某与罗某相互嬉戏打闹,罗某拉住蒋某的左臂,将其摔倒在地,致使蒋某左上前牙折断。蒋某的监护人认为,罗某摔倒蒋某致其门牙折断,罗某与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现场无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在场值班,某小学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罗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承担其已产生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38000余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罗某课间相互嬉戏打闹,罗某将蒋某摔倒在地,是导致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罗某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与同学追逐打闹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未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害责任。根据现场勘察情况,事发地点宽敞安全,蒋某受伤并非因该区域的相关设施缺陷导致,且该校在此区域设置了监控,对于本案事发经过进行了完整的记录;同时,该校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了安全教育,开展日常巡查;事发后,该校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通知了双方家长,协助原告进行了初步的医疗检查,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综合全案,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罗某及其监护人对原告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蒋某自担20%的责任,某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罗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743.41元并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在校园发生的侵权案件中,不能仅因学生在学校受伤即认定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防止学校为减少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阻碍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小綦说法」学生在学校游戏时摔断牙,谁来担责?
来源:綦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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