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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曹某与第三人李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识被告赵某并接触交往,李某在原告曹某不知情情况下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被告赵某人民币合计70余万元。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赵某应对赠与资金予以返还。庭审中赵某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李某在与原告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交往对象被告赵某赠与款项。其赠与行为未经曹某的同意和追认,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不仅侵害了曹某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判决确认第三人李某与被告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相应款项应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序良俗不仅是人们心中的道德评判,而且还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有互负忠实义务,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原标题:「小綦说法」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来源:綦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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