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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焦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焦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刘某(女)恋爱并交往近三年(刘某对焦某已婚的事实不知情)。双方交往期间,焦某多次向刘某借钱,刘某网贷后出借给焦某。后刘某发现焦某已婚后,要求焦某偿还借款。经双方结算,焦某共欠刘某借款120000元,同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条出具后,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焦某催还借款,焦某的微信回复“我是他老婆,有事找我。这个号我用着,他说不还钱了吗?我会给你转钱,找我要就行了。他现在所有的收入都是我管。这边有收入我就会给你转......”等内容。此后,刘某将焦某(男)与张某(女)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的出借的资金来源于网贷平台,其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给被告焦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两人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焦某仍应当向原告刘某返还借款本金120000元。被告张某与被告焦某虽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中以张某口吻回复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明张某同意偿还该笔借款显然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无法确认聊天的对象是否确系被告张某,且刘某并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知情并同意被告焦某向其借款,或焦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由焦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
法官提醒
虽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在债权人刘某不能证明该案涉借款用于焦某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焦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回复即认定张某对于案涉债务进行了追认,况且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确定张某是微信的实际使用人,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双方互换手机,使用对方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的情形,但若需证明一方使用另一方的聊天账号,则需债权人举示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凭微信文字聊天内容进行判定。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够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收集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他相关证据。
原标题:「小綦说法」以配偶的微信向其债权人承诺还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綦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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