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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日,万顺公司与盛荣公司签订《精煤购销合同》,约定盛荣公司向万顺公司购买精煤10万吨,价格2223.6元/吨,每月经双方商定数量后由盛荣公司将精煤分别销售给柳钢和重钢等下游公司,万顺公司负责组织火车方面的运输,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2022年6月13日,两公司再次签订《2022年度精煤购销补充合同》,约定将对含税销售单价测算情况进行说明,确定借款金额8千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5%,月销售数量6000吨,半年合计金额5379886元,6月百丰公司与盛荣公司合同含税单价2379元/吨,盛荣与万顺合同含税单价2229.56元/吨。2022年6月14日,万顺公司、盛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向百丰公司共同约定,百丰公司向盛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购煤款全部支付给盛荣公司的银行账户,视为万顺公司对盛荣公司的还款。2022年6月16日,盛荣公司向万顺公司出借8千万元。借款后,万顺公司通过自己及其关联公司、合作的百丰公司先后向盛荣公司偿还1063248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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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盛荣公司与万顺公司、百丰公司之间虽然签订有合同,并出具了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但盛荣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相关证据。同时,万顺公司称其并未实际向盛荣公司出售过精煤,其与其关联公司一直按与百丰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可见,盛荣公司与万顺公司、百丰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煤炭交易意思表示,百丰公司与盛荣公司之间的合同,只是百丰公司与万顺公司、炳煌公司之间交易模式调整,百丰公司系根据万顺公司委托向盛荣公司支付款项,并非履行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盛荣公司主张的精煤购销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之间虚假的意思表示,盛荣公司与万顺公司之间实际为借款合同关系,资金收益即体现在合同约定的差价上,即年利率12.5%,故盛荣公司与万顺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本院遂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作出判决,对盛荣公司主张的按年利率12.5%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仅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规定,可能在表面签订一份虚假的合同,以掩盖双方真实交易目的,从而达到自己的预期,但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单方或多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虽可能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但该合同也会因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本案的盛荣公司与万顺公司为了掩盖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虽经过多家公司、多个合同进行了多次眼花缭乱的操作,但双方始终没有买卖煤炭的意思表示,双方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依然只能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来主张权利,签订买卖合同并不能达到双方的预期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原标题:「小綦说法」意思一致的“虚假合同”无效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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