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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6日,徐某某与娄某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娄某某修建房屋。协议签订后,娄某某随即进场施工。2023年10月8日,娄某某收到工程预付款50 000元,后双方因建房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双方自行协商由娄某某退款22 000元才能拉走设备。合同解除后娄某某当即支付22 000元,随后经对方同意后拉走设备。现徐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23年11月7日解除,娄某某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其损失合计约7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被告自行达成协商意见后解除了建房协议,并就退款退场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视为该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双方的纠纷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故依法判决: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娄某某2023年9月26日签订的《建房协议》于2023年11月7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双方在合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的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履行完毕的,当事人不能再就该合同解除后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除合同后对解除后的后果进行一个约定,相当于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取代原合同,徐某某在收到娄某某退款后即同意其将施工设备拉走的行为,实质上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解除合同后续的处理。现徐某某再就合同的解除请求赔偿损失,显然有违诚实信原则,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认可,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原标题:「小綦说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后,再次起诉赔偿请求有违诚信原则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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