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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綦友们这些忙不要乱帮!小心成为诈骗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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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帮信罪
如果你还没有听说过
或者听说过但一知半解
咱们今天的科普
你可要学仔细了

“零成本”、“高收入”
有偿出租银行卡
借出身份证赚零钱花

且慢
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行为
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沦为帮信罪的“工具人”

那么
究竟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生活中
有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两卡”类
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跑分”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吸粉”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老吴和小梅是一对夫妻,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长期靠兼职度日。一天,老吴在兼职群里得知,只要在社交平台发布推广引流信息就能挣钱。老吴心动了,拉上小梅一起开始兼职引流。

二人很快发现,所谓的推广引流其实就是散布诈骗信息,吸引别人点击进入诈骗网站。为了能多赚钱,老吴夫妻在网上找到小王、小于等四人作为下线,由老吴发布引流任务,小梅负责计算提成,六人在各大社交平台投放虚假广告近千余条,非法获利10万余元。他们的行为很快被警方发现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技术”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小石是一名程序员,业余时间会在网上寻找兼职。一天,有客户找到小石,需要他制作一批携带木马病毒的虚假交友软件。小石虽然知道做这些软件违法,但禁不住对方的高价诱惑,最终还是答应了。

小石通过编程软件制作出20余款诈骗软件,出售后获利7万余元。不久后,这个客户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涉嫌帮信的小石也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划一拨重点
如果被帮助对象(即“上家”)
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
即使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
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
依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也不影响认定帮信行为人构成犯罪

不管你是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
还是参与帮助了“跑分”
抑或是帮助“吸粉”
再或者你是技术党

上述行为方式虽各有不同
但成立帮信罪均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
很多行为人经常辩解
他们在实施相关帮助行为时
对“上线”在做什么并不知情

再划一拨重点
并非行为人说自己“不知情”
就不能认定“明知”
一般来说
除行为人承认自己“明确知道”外
如果有下列情形
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一般情形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出租、出售“两卡”情形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支付结算网络账号(例如,支付宝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

在作出具体认定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者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因素,同时考察行为人的辩解情况,予以判断。

帮信罪本身属于刑罚较轻的犯罪
但实施帮信行为
还可能同时构成
其他量刑更重的犯罪

诈骗罪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构成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赃款专门进行“跑分”或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又帮助转账、取现的,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两卡”类帮信产业链中,存在“卡商”与“卡农”两类角色,“卡商”以收购、倒卖信用卡为业务,赚取差价,“卡农”则自行或者经组织以本人名义开办“两卡”。其中,“卡商”收购、倒卖银行卡5张以上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

“黑吃黑”盗窃罪
有的行为人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或者在帮忙“跑分”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这就是帮信案件中的“黑吃黑”,“黑吃黑”不会因为对象是不义之财而变得合法,反而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与盗窃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被数罪并罚。

涉嫌帮信罪
除了会触犯法律
还会有什么关联后果?

刑罚后果
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即,帮信犯罪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有:单处罚金;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随后果
构成帮信罪,除“牢狱之灾”“前科烙印”与党政处分外,其他方面也会受到不良影响:

1.个人征信
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例如,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2.出境受限

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说了这么多
你还愿意做诈骗分子的好“搭子”吗?

其实
很多帮信行为人
并非一开始就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起初也是无意踩入了
网络犯罪团伙布下的陷阱
逐步沦为“工具人”
所以,如果见到下列“话术”
可一定提高警惕

咱们把“防御甲”穿好
不做电诈“工具人”

A:“用你的银行卡跑跑分/冲业绩/参与赌博/给网络直播带货转账。”

B:“我的征信有问题办不了银行卡,借你的用用。”

C:“借你的银行卡给我的淘宝店接收一下货款。”

D:“不管你征信什么样,把银行卡给我,我都能帮忙办理贷款。”

......

最后要强调的就是
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
出租、出售给他人
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面对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和收卡陷阱
我们要保持警惕、做好防范
不要感情用事、加强反诈意识
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
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
更要防止因一时贪念
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帮忙需谨慎,严防害人又害己!



来源 :综合首都网警、山东高法、国家反诈中心;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2楼)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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