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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是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期间。
法律依据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非无原则。上述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理解为对“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因此,女职工不能因自己处于“三期”而不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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