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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商家服务质量客观批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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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2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张某到綦江区某修理厂处保养车辆,此次保养为某保险公司免费赠送。在车辆保养过程中,綦江区某修理厂工人用力将机油标卡尺把手抽出,导致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脱落在发动机油底壳里。后该修理厂工人告知张某需要拆除油底壳取出机油卡尺刻度条,并称需要收取费用,在张某未明确表示认可费用标准情况下,该修理厂工人为张某清洗了油底壳,安装了新的油标尺,并对车辆进行了保养。后綦江区某修理厂告知张某需付款320元,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张某付款300元后开车离开。次日,张某通过其在某短视频APP注册账号发布了三段视频,基本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并对綦江区某修理厂行为作出了批评。

法院判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綦江区某修理厂名誉权的侵权,主要看张某是否对綦江区某修理厂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且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以及是否对綦江区某修理厂造成了损害后果。首先,张某所发布视频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并不存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等情形。其次,张某的陈述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原告服务质量的个人感知,没有贬损、丑化原告的陈述。再次,张某所陈述内容对綦江区某修理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不足以产生綦江区某修理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最后,消费者有权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綦江区某修理厂作为提供车辆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对于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所作出的批评、评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以助其更好地完善自身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綦江区某修理厂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消费者公开针对商家服务质量的客观批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媒介针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作出客观评价和批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客观评价予以尊重,不能以消费者对其服务行为做出的批评认定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系侵害他人名誉权最显著的特点。行为人基于客观事实对他人作出的陈述或批评意见,只要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就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原标题:「小綦说法」消费者对商家服务质量客观批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2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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